执行不能后怎样申请恢复(法院四种不能执行的行为)

生活常识 2023-05-14 19:24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70多岁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吗 法说“执行不能”那些事……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常有申请执行人拿着胜诉判决来“质问”执行法官的情形因为在他们的认知里没有“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概念认为只要胜诉就一定能够拿到钱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关于“执行不能”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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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洁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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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区别

“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从本质上讲,“执行难”就是有财产可执行,但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指无财产或者有财产而财产的实际状况不适合执行、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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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案件怎么处理?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随后,法院将此类案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定期进行被执行人财产核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及时恢复执行,尽更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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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避免“执行不能”发生?

一是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做出法律行为时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时要对借款人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涉及债务等情况作充分的调查了解。为保障所借款能顺利偿还或者执行到位,可以为借款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或者设立保证担保等。

二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有效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三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四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可以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通过以上四点内容的学习你是不是对“执行不能”有了初步了解让我们带入案例方便你有更清晰的认识

案情回顾

刘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附带民事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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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0日,李某某驾驶无牌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步行横过道路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6岁的刘某受伤,损伤程度达二级伤残。因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和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80000元。2021年10月8日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分文未付。2021年11月9日刘某的法定 人吴某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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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对李某某的财产进行调查。通过系统总对总反馈银行存款只有两百多元,无房产、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系一辆年代久远的三轮车,也没有处置价值。因李某某仍在服刑,执行法官到服刑地对李某某进行了询问,李某某表示确无履行能力,事故发生时垫付的40000元已是自己所有存款。到李某某所在的村委会调查,在村上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某之前是暂住在同村儿子家中,自己只有两间未登记的自建瓦房,平常就是做农活、种菜喂猪供他们夫妻日常生活。执行法官将调查结果详细的告知了刘某的法定 人吴某艳,询问吴某艳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吴某艳也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年逾70岁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刘某年纪尚幼,损伤程度达二级伤残,后续还需要治疗费用,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执行法官考虑到仅凭本院的救助力量微薄,便向上一级法院汇报案件详情后提出两级法院联合救助申请,上一级法院审核后认为符合联合救助条件,决定救助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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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存款在事发后已垫付医疗费,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年逾70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未来也没有能力继续履行,确属“执行不能”。案件虽属执行不能,但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也不能不考虑,作为执行法官,要积极的为申请执行人争取多方救助力量,主动作为,为其解困,彰显司法为民的初心和担当。执行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一公里,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就不仅要判得公道,也要执行到位。胜诉判决能不能执行,将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不仅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还主要受制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法院的执行工作并非“万能”,我们需要对执行法官多一份理解和信任,共同将“执行不能”转化为执行强大动能。

来源曹靖聆 方成林

编辑何 静

审核成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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