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赠与房产再次出售个人所得税(交易继承和赠与房产要缴纳个税

生活常识 2023-05-14 19:24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房产继承后再出售最新规定 继承来的或是赠与得到的房子出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继承来的或是赠与得到的房子出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一定

,各省份之间的规定不同,山东省可以参考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核定征收,按1%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的省份的需要查看当地政策,看是否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有的省份不能核定,需要据实按照20%缴纳个税)。

,看持有年限的长短,不管是哪个省份,如果持有继承或赠与的房产的时间超过5年,且该房产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按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王在A省有且只有一套住房,在B省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一套住房,得到的这处住房是小王在B市的唯一房产,那这两处房产都算是个人首套住房,满五年出售,都可以按首套房,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山东省的规定根据《关于个人 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之一条的规定,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受赠、继承、离婚析产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个人 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继承前房产证购房时间未满五年或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1)能够提供原购房发票或者原值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财产 所得,以 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财产 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 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 该住房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1%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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