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欠员工工资怎么处理(分公司注销员工有没有补偿)
公司不在了被人起诉怎么办 分公司面临注销,员工如何讨薪?
律师您好!
我从2017年4月入职,至2022年4月离职,在公司位于南京设立的一家分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因为疫情效益不好,分公司从2021年10月起缓发工资,于2022年5月起不再经营,向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导致我被迫离职。离职前,分公司对我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缓发工资数额予以盖章确认。请问我该如何主张拖欠的工资?可以向总公司要求支付吗?能否要求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南京 孔先生
孔先生您好
劳动者在分公司工作期间,分公司对劳动者的应发工资数额予以确定的,因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资产,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虽然分公司处在申请注销期间,但由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亡,分公司作为首要用人单位应当对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但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责任能力也不完整,虽然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加仲裁或者诉讼,但在分公司无力承担清偿责任时,可以由作为分公司主管机构的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具体依据如下
一、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明确了在执行案件中,企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更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某某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某某分公司承担。”复函表明更高院在审判实务中也是持“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
,劳动者在向仲裁委或者法院起诉拖欠工资时,可以将总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在分公司偿付能力较差或者没有偿付能力时,将由总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劳动者的利益也得到了保护。
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原因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行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满5年的工作年限,据此可以主张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庄宇
分公司注销员工有没有补偿 分公司注销如何安置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