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工作人员上门殴打他人事件(街道人员入室殴打他人)
上门打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街道工作人员入室殴打群众,看看他触犯了多少法律?
据媒体报道,湖南浏阳某小区,物业在群里说要封掉小区的几个出口,男子看到后就建议物业不要封出口,可以改为派工作人员查验双码。
结果,街道办事处主任带着3个穿制服的男人硬闯入该男子家中,当着孩子的面狠狠扇男子耳光,孩子被吓得哇哇大哭!
目前官方通报显示,警方已经立案,涉事的街道主任已经被停职,正在接受调查!
此种行为性质太恶劣了!公职人员当着孩子的面上门殴打群众,知法犯法,应该重罚,而不能只是停职道歉、取得谅解、大事化小、不了了之!
那么,这个街道办主任的行为构成什么性质?又该受到什么惩罚呢?
一、该街道办主任上门殴打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情节严重,至少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或开除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之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党员干部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职人员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住宅神圣不可侵犯,公职人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从重处罚!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治安管理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无故殴打他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寻衅滋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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