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盗用注册公司找谁处理(身份证被盗用注册了公司如何处理

生活常识 2023-05-14 19:23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手机银行被别人注册怎么办 身份证被他人盗用注册公司,能否报警?盗用身份证件罪详解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自然人身份证件的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

(1)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2)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定罪量刑标准

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次数多、数量大的;

2、目的是为了实施或者隐瞒违法犯罪行为;

3、损害了身份证件真正持有人的人身、财产合法利益。

四、配套规定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 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六、 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上述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相关案例

程某军盗用身份证件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军,男,1965年生,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18年1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军犯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军于2015年在天津市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附近拾得李某的居民身份证后,于2016年1月伪造委托 人证明,以 人身份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使用李某的居民身份证登记注册天津市津南区路某特汽车修理厂,后于同年6月以上述同样手段使用李某的居民身份证登记注册天津市津南区旺某庆汽车修理厂。被告人程某军的上述行为造成李某名下企业数量较多,致使李某在办理购房贷款时多缴付一成首付款且无法享受折扣利率。后李某发现其居民身份证被冒用于工商登记后,要求被告人程某军停止侵害,被告人程某军将注册的上述企业的公章等物交给李某,让其注销上述企业,后因上述企业未及时注销,造成纳税申报延迟,致使李某为天津市津南区路特汽车修理厂缴纳税款及罚款共计人民币1403.88元,为天津市津南区旺庆汽车修理厂缴纳税款及罚款共计人民币3683.55元,合计人民币5087.43元。经李某申请,现上述两家汽车修理厂已被注销。

案发后,经李某报警,被告人程某军被公安机关 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郭某的证言,承租合同、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委托 人证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住所地使用证明,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租赁协议,村委会证明,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李某个人购房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凭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完税证明,缴款凭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军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军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某军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军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一款,第七十六条之一款,第七十二条之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军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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