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是什么意思(在建工程抵押正常吗)
在建工程抵押最新规定 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
同样,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含义也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包括为自己债务担保和为第三人债务担保两种类型。狭义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建工程抵押”最早出现在1997年国家建设部制定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5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而《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物权法》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进而有利于企业和个人拓宽融资渠道,加速社会财富创造。两者在表述上存在不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的是在建工程抵押,有人认为该规定似乎专门指向“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而非“在建工程抵押”;《物权法》明确的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笔者认为两者存在以下主要不同点一是《物权法》对抵押权人的范围并未加以限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将抵押权利人限制在贷款银行。二是《物权法》对抵押人的范围并未加以限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将在建工程的抵押人限制为只能是债务人,而不能是第三人。三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有权以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据以担保一切因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而发生的债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却将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限制为只能是向银行获取用于后续建设的贷款,在建工程抵押物只能是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项目本身。四是根据《物权法》第207条规定,当事人不仅能够以在建工程设定一般抵押权,还可以设定更高额抵押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贷款量的多少除了受限于抵押物价值外,还受限于在建工程后续建设所需资金量的大小等。由此,可以将在建工程抵押界定为,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在建工程的占有,将其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其上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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