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劳务派遣有什么弊端)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实际的用工、管理的分离。
如上图所示,在劳务派遣这组三方关系中,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建立名义上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派遣公司处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保。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组三方关系中,派遣公司被称之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另一方面,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指定的公司工作,这些接受派遣员工的单位称之为用工单位。虽然没有和劳动者发生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负责管理、指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这里要专门提一下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的区别。两者的相似之处,是劳动者都在为法律上的雇主之外的单位干活,但不同之处在于管理权。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公司提供劳动者之后,就不再对劳动者进行指挥,也不干预生产过程。用工单位在生产经营上,对派遣员工拥有和正式员工一样完整的管理、指挥权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精确到人每个劳动者的工资、社保和人头费(管理费)。而业务外包的管理权则在外包公司手上,企业将某项业务外包给外包公司后,不再干预具体的业务操作,由外包公司自行判断、自行操作。企业支付外包公司一笔总的费用,至于外包公司派多少劳动者,有多大能耐压力劳动力成本,完全不管。
二、为什么要使用劳务派遣?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同一时期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做了较大的倾斜,又开了劳务派遣的口子。在劳务派遣的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并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而规避了这些基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具体来说,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包括三个原因一是灵活用工(方便随时解雇),二是节省劳动力成本(将劳务派遣员工作为二等员工处理);三是解决政府、事业单位的编制不足问题。
(一)灵活用工
所谓灵活用工,是相对于正式员工而言的。在《劳动合同法》中,正式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太容易,而辞退成本过大。
1、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第三项有歧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到底是说第二次签订合同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呢?还是说已经签订两次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各地根据各自理解进行了不同的操作,北京的操作按照前者,上海的操作按照后者。
《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