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生活常识 2023-05-12 09:08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大家好,下面心血管健康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很多人还不知道《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下面是详细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工资、少发工资甚至根本不发工资,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雇主为了赚钱,让员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导致员工中毒、患病、死亡或残疾。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权利。
以上解释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信息有误,请联系心脑血管健康网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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