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自来水公司领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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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东光县乡镇水管工通讯录汇总
龙王里镇大担镇灯明寺镇廉贞镇玉桥乡南霞口镇寻找王东镇发展——东光县农村供用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供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和水务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供水,是指利用集中式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东光县自来水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
东光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东光县供水公司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保护
第六条县供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推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
第七条县供水公司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八条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行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和污染物;
(四)从事畜禽养殖;
(五)擅自改造、迁移或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九条东光县供水公司负责向用户供水。
第十条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用水、庭院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农村已实行集中供水、具备全天候供水条件的地区,禁止新打自备井。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负责农村村庄主干管道(不含用户支管道)的维护,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二)水量、水压、供水保证率等符合供水设施的设计要求;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
(四)供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五)设立供水抢修服务电话(7729452),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采购和使用依法批准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配水管道、化学品等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的产品,采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消毒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修供水设施,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设施施工或者维修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紧急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四章水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供水计量收费方式是以进入各村的总水表为计量依据计算水费,总水表采用预付费智能水表,水费价格按2元/米执行,汇总表产生的水费、水费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或水管工向本村用水户收取,并支付给供水公司。用户水费价格按照2元/m,供水公司在各村提供明细账目核实后,负责管网损耗造成的损失。
水电工的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补贴支付。支付标准:按照买水1元/米工资支付,绩效部分在1元以内调整。调整部分不大于0.4元。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价格上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用户给予适当减免。减免对象和幅度由村供水公司共同协商,原则上不低于50%。因此,造成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供水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
(二)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三)不得挪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移供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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