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抚养费由夫妻双方承担吗(再婚老年夫妻之间扶养费的认定)
什么属于再婚夫妻的共同财产?再婚老年夫妻间抚养费的确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称其于2015年11月20日与韩某某结婚。婚后关系较好,但韩某某从2020年10月开始就没有照顾过。韩某某是一家石化公司的退休工人,月薪7000多元。王某某没有经济收入,又有病,需要长期服药。为此,请求判令韩某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王某某抚养费2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辩称,王某某需要交代清楚抚养费的原因。如果他不 我不太清楚,他无缘无故地要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王某与韩某结婚,双方均再婚。再婚前,王某某和韩某某分别有三个和四个成年子女。此后,王某某以韩某某自2020年10月起未对其进行照顾,王某某无经济收入且身体有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某支付抚养费。
【裁判要旨】
老年人及其配偶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再婚老年夫妻中,没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主张扶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夫妻关系、经济收入、是否有其他赡养人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1。被告韩某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700元,直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的关系终止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某某 其他索赔。
宣判后,韩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美国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修正)
在第二十三条之一款,老年人和他们的配偶有相互赡养的义务。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夫妻间的赡养义务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内容。这也是配偶权的物化表现。的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夫妻之间应该在物质上、生活上互相帮助、互相扶持,也包括精神上的互相扶持、互相安慰,在危难的时候互相扶持、互相救助。基于夫妻之间的这种法定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夫妻 赡养义务是通过共同生活中的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来实现的,主要分为六个方面。之一,物质支持。物质支援是指互相提供经济和物质上的帮助,以满足家庭的物质需求。在夫妻制度下。的共同财产,本质是夫妻各方以平等相待的方式,将其婚姻所得转为家庭共同财产,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在约定财产制下,收入高的一方要为收入低或无收入的一方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使被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大致相同。第二,生命支持。生活帮助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家务劳动的 和分担,生活上的照顾和体贴。第三,精神支持。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在情感和心理方面互相关心和帮助,使双方在情感和精神上得到安慰,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共同努力维护共同生活的幸福。第四,履行监护职责。夫妻间的抚养是特殊情况下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配偶双方可以作为之一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根植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第五,紧急救助。当配偶一方面临重大或紧急人身危险时,另一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使其脱离危险。第六,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和尊重也是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夫妻间的虐待和遗弃都是对夫妻 的赡养义务。
根据赡养的程度,赡养可以分为生活赡养义务的赡养和生活扶养义务的赡养两种。夫妻之间的赡养属于生活的赡养义务。这种赡养义务的核心要求在于 保持相同的生活水平。,夫妻双方都有赡养对方的义务。他们的生活水平和他们自己的一样。本质是 同甘共苦。。至于 分享痛苦与快乐。是关心,哪怕只有一口饭一口水,夫妻双方都要分着吃,不能一方独吞。至于 分享快乐。就而言,双方都有促进幸福的义务,让对方通过分享自己的物质收获和精神收获,达到生活的满足和幸福。(见龙逸飞《中国民法典评注----婚姻家庭编》,人 美国法院出版社,2021年11月,第72页。)根据维持夫妻之间相同的生活水平,一方 未能履行维护义务包括完全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适当履行扶养义务,或指被扶养方未能维持与需要扶养的一方相同的生活水平。尽管没有任何表现。扶养义务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者履行扶养义务不当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丈夫和妻子的表演。的赡养义务是以婚姻的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赡养为条件的。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就产生了,与是否共同生活、婚姻长短无关。实践中,夫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故失业或暂时或长期丧失谋生能力,另一方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开支,如支付医疗费等。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履行在一般夫妻关系中没有大的问题,但在再婚的老年夫妻之间,这个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三条之一款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结合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再婚老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应无争议,关键是再婚老年夫妻间产生扶养费纠纷,对于扶养费的标准如何准确把握。对于夫妻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扶养权利人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就再婚老年夫妻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而言,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应当本着公平原则,以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结合双方的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经济收入状况、是否有其他扶养人等具体情况,综合认定,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某要求韩某某支付扶养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鉴于韩某某年事已高,且二人结婚时王某某已有数名成年子女,,对于王某某因身体疾病等生活费用支出,除了韩某某因负有扶养义务而应承担其中一部分以外,王某某的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据此,法院认定,王某某要求韩某某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数额过高,以每月700元为宜,对于王某某诉求中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应当说,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结果,既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合理的法律理念。
来源淄博市临淄区法院、山东高法
再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夫妻间抚养费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