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小区物业啥也不管怎么办(哈尔滨什么条件拒交物业费)
车库的产权只有40年,它几乎 跑腿 !哈尔滨业主:为什么从物业找这个证明这么难?
为了响应国家节能环保的号召,我买了一辆新能源车。没想到,给车辆安装充电桩差点 摔断了我的腿。.近日,一位家住哈尔滨香坊区金瑞林城小区的业主向《生活日报》记者反映,安装充电桩很难。
车主王女士(华姓)说,她今年3月买了一辆新能源车。她以为充电桩很快就可以安装了。没想到投标时被物业公司阻拦。快两个月了,物业让她签了承诺书才给供电部门开证明。她说,物业是给业主的,却给业主安装充电桩设置了障碍。
小区业主:的先前寻找财产证明的尝试被拒绝。
王女士说,买车后,她开始申请在 在线国家电网 3月10日app。申请流程必须有前置条件,需要物业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于是,她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开具证明,但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以地下车库不具备安装条件为由拒绝开具相关证明,导致她无法在 在线国家电网 APP。
为此,她多次拨打12345热线,10多次拨打国家电网 *** 95598反映此事。5月6日,她上传物业收费单后,安装充电桩的申请流程提交成功。随后,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称具备安装条件,符合安装标准。供电公司人员要求物业盖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让王女士签署承诺书后,给供电公司盖章,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开始施工电表。她能做什么?不能接受的是承诺书里有一条: 安装后,因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以及给其他业主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与物业公司无关。
王女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2条规定: 业主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者 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按照这个规定,居民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是没有问题的。
小区物业:不具备安装条件。
记者了解到,王女士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4月14日,金瑞林城小区又有两位居民通过政务平台反映,小区物业没有提供安装证明。其中一位业主说,他拥有两个地下车位,最近把家里的两辆燃油车换成了新能源车。但他向国家电网申请充电桩时,因小区物业拒绝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无法申请充电桩。物业给出的理由是不具备安装条件。
4月18日,香坊区桐乡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反馈:了解到居民安装充电桩需要小区物业同意,施工中金瑞林城小区地下车库没有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专用管道。博丰物业曾请电业公司人员实地考察,电表箱内未预留安装所需电量,因此不具备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资格。居民向电业公司申请增加充电桩铺设的电线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并承担充电桩及相关管线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基于安全理由,o分区
11日,记者 *** 联系博峰物业工作人员,了解该小区居民安装充电桩的情况。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情况,不方便提供负责人的 *** 。建议咨询社区或者街道办。记者将 *** 留给了物业,没有工作人员与记者取得联系。
据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现在申请充电桩非常方便。申请人可提供车位使用证明、产权人 s身份证明,允许安装充电桩的房产证,购车证明。2018年7月,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在优化电力营商环境23条专项措施中规定,对于电能替代和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供电企业应投资建设至客户红线的供配电设施。
据了解,2016年7月8日,在哈尔滨广电小区院内,哈尔滨首个住宅电动汽车DC充电桩顺利验收交付。
供电公司:
大庆一位车主买了新能源车,想在自己的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不料遭到物业公司和部分业主的反对,物业拒绝配合出具相关证明。业主向法院起诉该房产。日前,法院判决车主有权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应配合办证。
买新能源车想装充电桩。大庆市民想安充电桩 物业称影响消防安全不开证明 法院判了:车主有权安装不配合物业向法院上诉
杜老师是大庆高新区某小区的业主。2008年底,他在小区地下车库买了一个车位,使用权40年,从2007年1月到2047年1月。2021年5月,杜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租住的车位安装充电桩。
但由于安装电表需要向当地供电单位提交申请,并需小区物业公司同意盖章,杜先生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但遭到对方和部分业主的坚决反对,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此后,杜先生多次沟通,并找到相关部门协调,仍无结果。无奈之下,杜先生于今年3月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芜湖新区法院。
记者从周年高新区法院获悉,原告杜认为,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此前已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流程。
,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而自己是案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人,理所当然依法享有占用、使用该车位的权利。自己也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另外,鉴于当前油价高,购买了新能源汽车,没想到被告物业公司却以存有安全隐患为由进行刁难,拒不出具相关证明,不符合相关规定。图片由大庆高新区法院提供
被告物业:不出具证明 系为小区安全考虑
据大庆市高新区法院介绍,被告的物业公司认为,拒不出具证明,系为小区安全考虑。安装汽车充电桩,安全隐患大、危险大。新能源汽车应建设相应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建设在离居民区一定距离且通风良好的室外。案涉小区地下车库建设时,并无关于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规范,因此小区地下车库所配建的基础设施并不能满足这方面安全使用的要求。
因此,在小区不符合消防与安全要求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拒绝出具上述同意证明。如果配合原告出具证明,将来一旦在充电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地下车库其他车辆受损乃至其他车主人身损害,则会令物业公司背负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侵权责任。
另外,大部分业主也不同意原告请求,一致认为原告这一行为严重影响到大家安全。为保障地下停车场安全和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故不同意安装充电桩,也就未出具同意证明。
法院:安充电桩合理 不需其他业主同意 物业应配合
据介绍,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安装充电桩是否存在用电、消防等隐患,这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经现场勘查后依法认定,被告仅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理由不当。安装充电桩后,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本案中,案涉停车位的使用权人杜先生对该车位具有长期、固定的使用权,故其有权在该车位上安装与汽车配套的充电桩。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原告杜先生出具同意其在所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对于安装充电桩是否需要其他业主同意问题,法院认为,这不属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安装过程中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而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来源:生活报 如有侵权必删)
哈尔滨什么条件拒交物业费 哈尔滨物业投诉哪个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