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身亡留下115万元赔偿款(男子意外身故,百万赔偿汇入妻

生活常识 2023-05-15 21:46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多少人意外死亡,数百万赔偿金汇给他的妻子 s的户口,丈母娘什么都不要,法院判了。

上有高堂,下有妻儿。

一次事故,那个人死了。

巨额赔偿汇给了妻子 的帐户,

婆婆什么都没得到。

老人别无选择,只能诉诸法院。

要求与媳妇和孙子共同分担赔偿金。

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李生前是物流公司的司机。2020年7月,李在执行任务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去世前,李和他的兄弟姐妹抚养他的母亲,和他的妻子刘抚养他的儿子。

后李 的去世,她的婆婆委托她的儿媳刘全权处理索赔。刘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列入16000余元赡养费、12万元赡养费,权利人明确。

刘支付律师费后。诉讼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获得工亡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款等180余万元,吴某在多次诉求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总额的三分之一。

剩余的款项全部存入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没有与吴某进行分配。

在听完这个案子后,人民法院。益阳市大同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被告均为死者李的近亲属。在李获得的180余万元赔偿款中;s意外死亡,权利人的赡养费、抚养费应归相应的权利人法院判决.所有

在分割赔偿金时,其余部分为死亡赔偿金,属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财产,婆婆吴某、儿媳刘某、孙子小亮三人均有依法分割该财产的权利。,因梁肖年轻,在扣除相应费用后的160余万元连带赔偿金分配中应予以适当照顾,并分配40%给梁肖 双方共同赔偿,30%,刘30%。

最终法院判决应先扣除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丧葬费用等合理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

刘某返还吴某共有赔偿金分配份额和赡养费,共计5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典》第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留下意味着 遗产与遗产。应该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同意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第13条规定,自然人 美国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法律行为能力将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不能行使作为主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被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被害人近亲属在死亡赔偿金范围内清偿被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之一,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的死亡赔偿金不是 生活和金钱。。生命无价,无法用金钱衡量。,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将终止。,死亡赔偿金不支付给死者,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行使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受害者 s的死亡也是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之后,在计算 死亡赔偿及赔偿。,真正的损害后果是近亲属未来收入的减少。经济整合与发展。和受害者在一起。,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属于死者近亲属的人身专属法律赔偿。

第二,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受害人的死亡导致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减少 ,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完全属于被害人 的近亲,并具有个人特异性。赔偿权利人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内部的近亲属。之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只有在之一顺序的近亲属完全不存在的情况下,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是赔偿的权利人。

第三,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为受害人近亲属。

《民法》之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旷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条规定,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因具有人身特殊意义的事情而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其他合理的治疗费用(如有)外,对被害人的赔偿项目 死亡赔偿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项目。细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受害人死亡相关赔偿金的分割原则,为例,死者在受伤后至去世前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后来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丧葬费等,都要预先扣除。

之一,垫付的费用先行扣除。,为例,被赡养人生活费根据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数、被赡养人生前的赡养年限等实际情况确定,第二,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属于特定的权利人。

属于具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归属于各权利人。

的赔偿项目可以采取不等额分割的原则。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未明确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应视为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部分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以及专属于各权利人的费用后,再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根据各权利人现实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和谐等原则进行适当分割,并非一律等额分割。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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