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出借人的名字有效吗(借条写的不是借款人的名字有效力吗

生活常识 2023-05-15 21:46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贷款人写借条可以吗?如果借条不是借款人写的,有效吗?的名字?

一、 基本案情

两原告杨某、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 某系原告亲属。2017年4月27日,被告 某因 需要,向两原告杨某、王某要求借款。二原告杨某、王某商议后,决定借给被告 人民币30万元,并于当日通过原告杨某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的银行卡向被告 转账人民币30万元,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因为原被告和被告都不太熟悉法律,而被告 原告系王的父亲王有贤的亲属,借条上写明元30万元系王借款,借条上有王有贤的签名。这个签名实际上是被告 写的。该笔借款借给被告后,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长期款项,被告未予偿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你院提出上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6%,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和诉讼费。

二、 办案逻辑思路

本案属于债权债务纠纷。的权利和债务。争议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实际借款人是否为 某。借方 s的名字是他的父亲,这对我们很不利。对方可能会辩称自己不是借款人。对我们有利的是原告直接转账到被告 某的银行账户,原被告与被告有特殊的亲属关系,被告 某与出纳是父子关系。如果 某能承认这张欠条是他写的,或者有证据(如证人证言)证明是 某写的,对我们会非常有利。幸运的是,两个原告告诉我们,我们可以提供证人证词。本案中,借款债务凭证收据的签发人和收款人均为被告 某,故对被告 他的辩护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三、 裁判结果

1.被告 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起至清偿债务时止的资金占用期利息。

2.被告 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由被告 某负担。

四、 律师解析

被告人 某因家庭需要,向两原告借款。两原告出于亲属关系同意借钱给被告,并向被告 履行了还贷义务。他们在借款时,既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亲戚之间的互相帮助。被告 也收到了两原告出具借条后支付的款项。,我们主张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借货法律关系的成立理由充分。原告 s要求判令被告王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占用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之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享有债权和债务。依法享有的权利。债权人 他物权是权利人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

之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之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如果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借出的金额为本金。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人民银行决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贷款期间的利率和逾期利率没有约定的。美国法院应支持贷款人。s主张借款人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对贷款期间的利率有约定,但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的,由人民银行决定。美国法院应支持贷款人。甲方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间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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