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两年要分手怎么要经济赔偿(同居分手,能要求TA赔偿精神损失
同居期间的民事纠纷一般怎么向律师收费?可以要求TA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变化。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以配偶关系为基础,强调身份关系,而共同生活的双方不存在配偶身份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同居关系解除后,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吗?请看下文。
案情概要
中年丧偶的老李和比自己小20岁的小王经人介绍,很快决定 并同居。同居后,老李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买房。在此期间,小王给老李 s账户多次,分手时共汇款5万元。同居三年后,小王怀孕了,但此时小王发现老李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小王很生气,提出分手,做了人流。因双方未能就分手达成一致,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老李名下的财产 并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 s给老李汇款5万元;的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不能证明本案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的,不支持小王 他要求分割房子。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小王声称老李有过错,做了人流手术身体受损,自己已经不年轻了。他要求赔偿青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拒绝支持他。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以老李无合理依据为由,判决老李返还小王5万元。
律师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同居期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认定。
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属于一般财产关系,即个人取得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共同取得的财产作为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中,老李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及贷款,小王无证据证明双方共同购买房屋,故房产应归老李所有。的个人财产,小王无权要求分割。但老李应将小王转给老李的5万元返还给老李 非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账户。
同居期间的人身关系属于一般人身关系,在婚姻关系中不存在夫妻互相扶养、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不存在过错赔偿的问题。
本案中,即使老李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小王也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青年损失费 不是法律术语,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而且这种情况不属于《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律师观点拓展
法律不干涉同居关系,相对而言,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对婚姻有详细全面的保护。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维持同居关系的,应当明确认识到同居不等同于夫妻关系,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和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避免因财产混淆而产生纠纷。,男女双方都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夫妻义务。
精神损害赔偿及赔偿。同居出轨更高赔偿标准。同居后要不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