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分割最新规定(法院对“房改房”分割的裁判规则6条)
已故配偶工龄优惠的房改房拆迁后,获得安置房。法院 的裁决规则划分 房改房 是6
来源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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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改革。指城镇职工。
根据国家和当地人民 县级以上地方
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
建造公共住房
家庭财产涉及到 住房改革与发展。
一直是家事审判的难点。
比如离婚时,如何分割 改革后的住房和住房管理局。?
房改房 利用已故配偶的优惠工龄购买。
如何认定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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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裁判规则
——姚干荣诉湖北省轻工业机械厂、姚、第三人姚纠纷案。
1.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纳入遗产范围房改房所有权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的购房权也应纳入继承范围。继承开始后,在其他权利人没有明确放弃权利的情况下,行为人独自行使派生的购房权,明显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人支付的购房款应视为预付款,可以由其他权利人按照继承房屋的份额比例偿还。
案号(2006)吴敏终字第1号
审判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期(共58期)
——诉和薛一案。
在本案要旨,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的,购房时的出资视同债权 这是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父母一方死亡后,房屋遗产的实际价值只能在扣除子女部分 的债权人 从房子的实际价值中扣除。,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共有财产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在一方父母死亡后,房屋价值不应纳入继承范围。
案号(2012)西民一终字第390号
初审法院Xi ;一个中级人民 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 ;美国法院引用案例。
——诉赵离婚纠纷案
2.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一方父母去世后,该房屋的价值不应全部计入遗产范围企业职工对单位提供的房改房没有完全所有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置权、收益权等部分所有权。双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屋的,法院应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判决一方居住使用房屋。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屋。
案例编号(2010)西铁钟敏终字第7号
初审法院Xi ;陕西省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来源陕西法院网2010年10月20日
唐某某诉——号案。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本案要旨的当事人有购买房改房的时间限制和身份。,当人们美国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房改权属的认定和分割,不仅要考虑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还要根据房改本身的特点和房改相关政策来决定。通过审查相关证据,可以判断房改主体的时间、投资来源和资格限制,确定所涉及的房改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3.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改房不具有完全产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对该房屋进行分割s ;住房改革。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性福利分房。其对特定对象的补偿、非市场性、社会统筹性和一次性享受政策决定了其所有权,既不能单纯以出资来源来判断,也不能以签订购房合同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判断。包括已故配偶工龄在内的各种福利的使用,既是对房价的政策性补贴,也是对原有租赁权的继承和改造,是已故配偶享有共同权利的基础。 房改房 因享受已故配偶的优惠工龄而购买的,由遗属和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共同所有。双方分摊的份额可以参照购房款的支付、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确定。
案号(2018)鲁02第176号
审判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新精选
本案要旨——闫某某诉庞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屋是一方单位的福利房,在离婚进行分割财产时,双方对房屋的房改出资情况存在争议又不能证明,且该房屋至今未在国家房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不宜进行权属认定和处理,双方可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主张权利。
案号(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0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 实务观点
1.离婚财产分割时,对房改房的具体分割处理问题
对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或者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尽管该房屋为个人所有,但由于购买的承租房屋为实行房改政策的公有房屋,该房屋的出售及其价格的计算都受到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在离婚财产分割处理此类房屋时还要进行特殊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房屋的,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职务等因素。
可见,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如果该承租房屋由夫妻一方按当时购买价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对另一方显属不公,分割处理此类房屋时,可在认定房屋为个人财产的前提下,全面考虑夫妻各方在该房改房中所体现的福利优惠,按照房改政策将夫妻各方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在房改房出售价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即将隐含在房改房价格中的福利政策具体物化,给对方相应的适当补偿。
对于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在分割时应当按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以体现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夫妻就福利下政策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如何具体处理,更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区别三种情形分别作了明确的处理规定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竞价取得,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
(2)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房屋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摘自韩延斌《离婚财产分割中“房改房”的分配原则》,载更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之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1集(总第17集),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172~182)页。转载自《更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刘德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7月出版)
2.夫妻婚内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的,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处理办法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发给职工。,房改房中的优惠包含参加房改一方父母的财产性利益。实践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一般应登记于参加房改的职工名下。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房改房的产权登记在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名下。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于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摘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离婚时该如何处理?》,载于《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3期(总第686期))
法信 · 法律依据
一、《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二、《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98)司公函018号函和(99)司公民便字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案中,唐民悦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我司认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
此复。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6.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房改房裁判规则 关于房改房高院新政后的判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