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公安悬赏通告(悬赏通告最新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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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受理的张霞与被执行人卞英杰、李晓华、成怀德、陕西汉中英华实业有限公司、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霞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更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卞英杰,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22号,身份号码610327196703024357。
被执行人:李晓华,女,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北贤巷62号,身份号码610327196711214628。
被执行人:成怀德,男,汉族,1962年06月0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772号附1号,身份号码612327196206050011。
执行标的3628311.51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卞英杰、李晓华、成怀德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 0916-2536515 (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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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孟小军与被执行人董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董文峰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小军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更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文峰,男, 1982年4月14日出生, 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户籍住址河南省民权县龙塘镇董庄村001号,身份号码412323198204141610,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930534.39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文峰人身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 0916-2531236 (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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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何江南与被执行人刘一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一锦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江南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更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一锦,女,生于1972年7月11日,汉族,汉中市南郑区人,户籍住址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镇大河坎村7组035号,身份号码61232119720711022X,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1094686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一锦人身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 0916-2531236 (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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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史海波与被执行人潘哲民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潘哲民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海波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更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潘哲民,男,生于1971年1月13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户籍住址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6组8号,身份号码612301197101134359,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316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潘哲民的人身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 0916-2531236 (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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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殷飞飞与被执行人任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任小强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殷飞飞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更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小强,男, 1981年12月15日出生, 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龙江镇黄营村6组61号身份号码612301198112153517。
执行标的23872.03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任小强的人身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 0916-2531236 (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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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吴海红、张春宝、张筱路、李欣、王斌、袁晓路、郭文与李阳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阳明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红、张春宝、张筱路、李欣、王斌、袁晓路、郭文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更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之一条第五项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阳明,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5日,身份号码500223198412050638,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慈教寺190号附1号。
执行标的5909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李阳明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实际执行到位,给予实际到位金额4%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 0916-2511473
18991600283(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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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宋汉江、李雪霞与廖小惠、马军、廖兵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军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汉江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更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之一条第五项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1日,身份号码612301198504110735,住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651号。
执行标的123785.8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马军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实际执行到位,给予实际到位金额3%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 0916-2511473
18991600283(曹法官)
举报邮件邮寄地址
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宋汉江、李雪霞与廖小惠、马军、廖兵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廖小惠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汉江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更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之一条第五项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廖小惠,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3日,身份号码612301196211031428,住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651号。
执行标的123785.8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廖小惠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实际执行到位,给予实际到位金额3%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 0916-2511473
18991600283(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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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
邮编723000
来源汉台区人民法院
悬赏通告最新汉中 汉中公安关于撤销悬赏通告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