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方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系统)

生活常识 2023-05-15 19:41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地下室喷淋上喷的规范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答疑

1、住宅楼地下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目前住宅楼的地下自行车库属于非机动车库,一般存放多种车辆,有人力自行车,还有电动自行车、燃油摩托车等,已非无可燃物的丁、戊类库房,因此当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应按《建规》8.3.2条第6款执行,此可燃物品地下库房应设自喷系统(如当地消防部门另有规定,按当地消防部门规定执行)。非机动车库的自

喷火灾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Ⅰ级考虑。

2、消防水箱自喷出水管上是否要设流量开关(电气专业图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14X505-1未设置)?自喷主泵+稳压泵的系统,除了报警阀压力开关启动主泵外,控制稳压泵的电接点压力表(设置在稳压泵附近)是否还需要控制主泵?流量开关启动流量值如何选取?

答:1)《消水规》11.0.4仅对消防水泵联动系统中的自动启泵信号的设置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对具体的设计参数和设置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当自动启动消防泵采用两个信号时,提出以下参考实施意见:

(1)湿式消火栓系统:可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和高位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组成两个自动启动消防泵信号。

(2)对于临时高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报警阀的压力开关外,可增设第2个自动启泵信号。可由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上的压力开关组成两个自动启动消防泵的启泵信号。

(3)对于启动方式,则要求火灾发生时,当有一个信号发生后,即可触发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2) 自喷主泵+稳压泵的系统,除了报警阀压力开关启动主泵外,控制稳压泵启闭的电接点压力表(设置在稳压泵附近)不控制主泵启动。

3)“流量开关”的启动流量: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1.0L/s为自动启动流量值,即开启最不利点处单个喷头时(系统流量不小于1.0L/s),“流量开关”发出启泵信号。

(2)由高位消防水箱直接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以1.0~2.0L/s为自动启动流量值,即动用最不利点处的消火栓时(系统流量大于1.0~2.0L/s),“流量开关”发出启泵信号。

(3)高位消防水箱配置稳压泵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以1.0~3.5L/s为自动启动流量值,即动用最不利点处的消火栓时(系统流量大于1.0~3.5L/s),“流量开关” 发出启泵信号,在条件允许时,启动流量可采用大值,减少误动作的可能性。

(4)“流量开关”的启动值可在现场进行调试。

4)“流量开关”设置点:

(1)当高位消防水箱采用重力流直接供水时,火灾时的消防水箱出水管的流量与消防设施动作的用水量是一致的。因此,无论“流量开关”安装在出水管段的任何位置上,均能准确的反映系统的动作流量并根据自动启动流量值发出启泵信号。

(2)当消防水箱安装高度达不到要求时,采用稳压泵增压满足初期火灾的供水压力和流量要求时,根据系统运行工况,稳压泵的流量仅是管网补水,并非火灾工况的用水,无需发出自动启动信号,而稳压泵配套的气压水罐后端的供水流量则可能是系统灭火设施动作的反映。因此,正确的“流量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为消防水箱出水管的气压水罐供水的后端(出水端)和重力流管的汇流总管上。

5)“低压压力开关”的配置:

消防各系统的稳压通常有3种型式:

(1)利用屋顶消防高位水箱位置高度稳压;

(2)高位消防水箱配置上置式稳压泵稳压;

(3)由下置式稳压泵或稳高压供水装置稳压。

其中利用屋顶消防水箱稳压的系统压力下降值幅度由水箱水位变化确定,其下降范围通常为1~2m左右。在确定“低压压力开关”型式和灵敏度要求时,应根据稳压方式及压力变化幅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低压压力开关”自动启动信号动作的压力下降值,因水箱水位变化幅度小,要选用对压力降变化较为敏感的“低压压力开关”。而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系统,由于压力变化幅度相对较大,对“低压压力开关”的压力变化敏感度要求可略低。因此在具体的工程设计项目中应根据各消防系统的稳压型式和压力降的变化幅度状况,合理配置“低压压力开关”,才能确保火灾工况时的低压压力开关的动作和启泵信号的发送,启动消防水泵投入运行,从而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3、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5L/S),是否执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的相关条文。

答: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5L/S)目前执行《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

4、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卫生间是否要设喷淋?

答:《建规》8.3.3条已没有小于5m2卫生间不设自喷的条款;《消水规》3.5.3条提出了“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概念。因此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应设自喷。

《建规》8.3.3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指不设自喷系统的场所有:生活给水泵房、消防泵房、污水泵房、雨水泵房等无可燃物场所。排烟机房、空调机房应设自喷系统。

5、《建规》8.3.5条里面的高大净空场所的定义是否参照《喷规》 高度为8米至12米的场所?在此高度范围内的厂房不能参照《喷规》5.1.1A条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闭式喷淋?以往这个高度的厂房参照这个参数设置闭式喷淋有很多,也比较经济,是不是试验或者火灾实例证明不能有效灭火?

答:1)《建规》8.3.5条的高大净空场所,当净空高度为8~12m时,可按《喷规》5.0.1A条执行;净空高度大于12米的场所,可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或《大空间喷水灭火规程》执行。

2)《喷规》6.1.1条中,厂房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更大净空高度为8m。当厂房净空高度大于8m,可采用雨淋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净空高度8~12m范围内的厂房,根据厂房的性质和工艺特点,也可参照《喷规》5.0.1A条进行设计,但需征得当地消防部门的同意。

6、有的地方消防部门要求一类地下汽车库做泡沫喷淋系统 ,《喷规》5.0.8条明确按照表5.0.1条确定作用面积160平方,而《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7.3.4条要求作用面积为465㎡,为何差别这么大?应按照哪个标准执行?

答:《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中第4.0.11条,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具有烃类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 单位面积存放量不超过25L/m2 或超过25L/m2 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室内场所;

3 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

4 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

对于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中4.0.11条之一、二款的地下汽车库,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7.3.4条确定作用面积(465㎡)。

汽车库的火灾危险等级按照《建规》划分为丁级。有关资料表明地下车库发生火灾时,油箱没有发生过爆炸,不产生流淌性火灾。《汽车库规范》中条文说明也对车库火灾发生机理做过分析。因此,根据《喷规》4.2.7条第1款“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汽车库规范》7.2.3条“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喷规》附录A把汽车停车场火灾危险属于中II级,地下汽车库的作用面积为160m2。

7、学校行政教学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2000平方米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根据《建规》8.3.4.3条该楼是否可以不设喷淋?另外有5层宿舍楼,其中一层为食堂、配电,每层建筑面积1600平方,无集中空调系统,一层若扣除宿舍疏散楼梯间、配电间(均直接对外开门),面积不足1500㎡,根据《建规》8.3.4.2条是否可以不设喷淋?

答:1)《建规》8.3.4.3条“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需设自喷系统。总建筑面积是指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面积,不满足此条款办公建筑可不设自喷系统。该学校行政教学综合楼可不设自喷系统。

2)食堂是餐饮场所,且建筑面积大于1500m2,该部分应设自喷系统。

8、《建规》8.3.2条第7款: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丙类仓库要设喷淋。 一栋二层建筑,每层2000平米左右,东一半面积是厂房,西一半面积是仓库,厂房、仓库都是丙类。厂房性质不属于《建规》8.3.1条第2款要设自喷的范围,可以不设自喷;仓库不属于第8.3.2条第1~6款要设自喷的范围,且仓库占地面积1000m2,根据8.3.2条第7款也可以不设自喷,该建筑是否要设喷淋?

答:丙类厂房、仓库占地面积各为1000㎡左右,2层建筑面积各为2000㎡左右,

不属于《建规》8.3.1条、第8.3.2条的范畴,可不设自喷系统。但厂房和仓库设置在一栋建筑内,建议设自喷系统。

9、《消水规》12.3.4条:一般气压罐就一根管道,出水管做止回阀如何理解?是否在整体稳压装置出水总管再设止回阀?

答:气压罐进出水管是同一根管道,如设置止回阀,气压罐内的有效储水容积就不能保证。可在稳压设施的总出水管设止回阀组。

10、一,二层商业,上面十一层住宅,商业与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总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请问商业部分是否设喷淋。

答:根据《建规》GB50016-2014第5.4.10条和第8.3.4.2条,商业部分不设自喷。

11、多栋不大于100m高层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连在一起,单层面积大于1500,是否按《建规》8.3.4.2条设自喷系统?

答:根据《建规》5.4.10条和8.3.4.2条,商业服务网点部分应设自喷。

12、地下汽车库,部分区域停放电动汽车,可否采用普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地下汽车库,部分区域停放电动汽车,也属于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满足《汽车库规范》中相应条款,设置自喷系统。

13、根据《消水规》8.1.2条第3款规定:“采用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那么第8.1.5条第1款:“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本规范第8.1.2条外,可布置成枝状”的规定如何理解?

答:《消水规》8.1.5条第1款,规定了室内消火栓成环布置和枝状布置的临界线。本条条文中,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和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是并列关系,同时还应排除《消水规》8.1.2条第3款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才可采用枝状。

14、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可以与自喷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系统?如果不能合用,审查时是否提出?

答:(1)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有关消防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提倡使用。

(2)有些标准是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如新技术、新设备)制定的标准,属于专用标准范畴。按照《消水规》1.0.3条的条文解释中关于“四新”采用原则使用。

(3)中国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制定的标准目前是 *** 行为,是倡导方向。

有些消防部门不同意在设计、施工中采用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有关消防标准作为依据,因此当工程中要采用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有关消防标准时,应征得当地消防部门的同意。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有关消防的标准有:

《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6:2004;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89:200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233:2007;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 219:2007;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229: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CPVC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234:2008;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

《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CECS 292:2011;

《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13:201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312:2012;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22:2012;

《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45:2013;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359:2014;

《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386:2014;

《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69:2015;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394:2015。

根据《大空间喷水灭火规程》4.2.7条,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与自喷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系统(当地消防部门另有规定,按当地消防部门规定执行)。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大空间喷水灭火规程》确定。

15、《喷规》10.2.1条规定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消水规》8.1.7条规定自喷与消火栓系统可以合用消防泵,审查时如何把握?

答:规范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可以执行较新版本规范的规定。

自喷系统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泵,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6、《建规》5.4.12条第8款和5.4.13条第6款中,“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中提到的场所适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如何理解?

答:1)燃油、燃气锅炉房具有超温报警装置,同时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柴油发电机房也是如此。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2)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其油箱间、油泵房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水喷雾系统、细水雾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民用建筑中多采用干式变压器、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在高层建筑中此类设备间设气体灭火设施。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室根据相关规范(如《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并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17、原“省消规”8.1.1条第2款中“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中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水泵房、洗浴部分、水箱间、屋顶设备机房、冷库等可不设喷头”,现在省消规已经不执行,这些部位是否还是可以按照原来做法不设喷头?

答:1)《消水规》3.5.3条提出“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概念。卫生间应设喷头。

2)水泵房中消防泵房没有可燃物,属于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可以不设喷头(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更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3)洗浴部分、水箱间如无可燃物,类似游泳场所、溜冰场,可以不设喷头。

4)设备机房如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消防送风机房应设喷头,强弱电机房属于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可以不设喷头。

5)冷库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相关条款执行。

18、一栋公建,一层为商业,面积1400平方米,二~三层均为办公,面积均为1400平方米;一层商业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但整栋公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这种情况下,整栋楼是否都需要设计喷淋系统。

答:整栋楼不需要设置自喷系统。

19、一栋公建,一层为商业,面积1800平方米,二层为办公,面积为1800平方米; 一层商业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需要设计喷淋系统,这种情况下,二层办公是否也需要设计喷淋系统。

答:二层办公不需要设置自喷系统。

20、《建规》5.3.6条第4款“……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请问此处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何设计?是否可以接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不可以,单独做系统时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型号、喷头布置间距、喷头布置高度等如何设计?

答:保护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采用窗式边墙型喷头,喷水强度参照水幕保护系统,为0.5L/s·m,喷头型号为T-ZSTBS 15-68/ WS,K=80,喷头布置间距2.5m,喷头布置高度不大于4m。

采用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5.3.6条第4款要求火灾延续时间为1h,更大保护长度为每个隔间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的长度。

21、仓库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给水管网布置不按国标04S206的典型环状布置,仅采用枝状管网布置,是否可行?

答:按照《喷规》9.1.4条逐点法计算,为保证自喷系统的流量均衡,管径需放大,设计流量也会增加,建议采用环状管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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