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共犯(渎职犯罪的共犯)
代替他人填写档案犯法吗 驾校教练竟为学员介绍考试替代人,是渎职、受贿,代 的共犯
“代 ”、“考试作弊”这些词语日渐充斥在我们生活之中,新闻报道中关于考试作弊的报道也屡见不鲜。面对日益猖獗的考试作弊行为,行政处罚和一般的处罚方式已经不能够对这些不当行为进行规制,特别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的代 作弊行为迫切需要由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于是代 罪应运而生。
对于这一新罪名,广大人民群众对它的熟悉需要一段过程,其自身也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进行解释,比如它的犯罪既遂形态、未遂形态,可能会在实行过程中与其他罪名产生交集等问题。
科学的对代 罪进行梳理,可以使我们对代 罪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能够对它的行为方式与行为特征有更明确地认知,对于代 犯罪的参加者的定罪量刑也能够更明确具体。
案情介绍
单某某与李某系亲属关系,单某某在李某丈夫刘某担任驾校教练员的驾校学习期间,因二次未能通过C1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便让刘某帮助找人替考,刘某、李某联系曾在该驾校学习,并已通过考试的赵某某替单某某参加科目一和科目四的考试,并承诺每科给赵某某500元钱。
2015年12月2日上午,赵某某持单某某为其准备的虚假身份证件,在驾校候考大厅准备代替单某某参加预约的C1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在检查身份证件的过程中,XX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监考人员发现赵某某长相与身份证件上所写年龄不符,有替考嫌疑后,未让其参加考试。
刘某知道此事后让李某将单某某近亲属的信息通过手机发送给赵某某,随后单某某 通知赵某某,让赵某某私下给监考人员2000元,让监考人员当做什么事情都没发生,被监考人员拒绝。
监考人员随后经核对档案及进行相关询问,确认赵某某系冒名替考后,将其扭送至派出所。同日公安机关将单某某在其家中抓获,在驾校将刘某抓获,2015年12月3日李某经公安机关 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代 罪适用面临的问题
居中介绍者的行为是组织考试作弊罪还是代 罪的共犯?比如在代 过程中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和在代 过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属于一罪还是数罪?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代 罪是这样表述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之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之一款规定的考试”,结合284条之一的之一款的规定可以知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
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在进行代 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实行了284条之一第四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进行代 犯罪之前,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寻找替考者希望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他所具有的犯罪故意是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
意见分析
在赵某某替考案中,交管所的监考人员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假如监考人员接受了赵某某的请求,收受了赵某某给予的钱财,则他本身就构成了渎职罪和受贿罪。
该监考人员的不追究赵某某代替他人的行为属于对赵某某的帮助行为,属于代 犯罪的帮助犯,应该作为代 犯罪的共犯来处理。
碍于亲情或友情的居中介绍者在完成介绍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与代替自己考试者认识之后,还为二者完成代 犯罪积极地提供其他帮助的,如帮助 虚假的身份证件、帮助贿赂与考试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根据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罪状表述,可以认定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因为284条之一第二款和第三款中提到了为之一款规定的考试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按照之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代 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在代 罪之外成立其他的共同犯罪的,本文认为应该依照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理论对代 罪之外成立的共同犯罪进行处罚,并与代 罪并罚。
渎职犯罪的共犯 法院如何处理渎职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