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职公司会有补偿吗(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离职后要求补偿)
招的员工不满意怎么跟她说 员工“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自愿离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9年6月20日入职A公司,岗位是技术总监,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月薪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7000元,绩效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根据月度工作情况由上级主管评定),试用期1-3个月,试用期结束以后增加管理补贴2000元,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变。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陈某实发工资数分别为3674.21元、9710.00元、9061.10元、7792.63元10834.10元、10585.20元、11516.46元、8916.20元、1898.00元。2020年2月17日,陈某自愿离职,在离职面谈记录表中,陈某勾选的离职原因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随后,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1.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克扣工资29852元2.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加班工资71931元(周一至周五平均每天4-6小时,22个周六全天,周一至周五按1.5倍计算,周六按两倍计算)3.经济补偿15000元4.防暑降温费560元。
结果
此案经劳动仲裁、一审、审理后判决: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降温费465.06元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7383.72元三、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四、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本案中,关于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陈某在填写离职原因时,选择的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在备注处及下方空白处没有对离职原因作详细解释说明。陈某称其真实意思是因为扣发绩效工资,对公司仅依据领导意思就决定绩效工资多少的考核制度无法认同,并且其作
为非法律专业人员,很难预判其选择的离职原因具体代表的意义。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认为,“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虽系不同的离职理由,但A公司提交的离职面谈记录表系公司 ,离职原因选项中并无“拖欠工资”之类的备选项,陈某的表述虽然比较模糊,但考虑到离职前公司确实以制度为由克扣了部分工资,法院认
为,A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用人单位为避免此类风险,在劳动者书面提出辞职时,应关注员工书写的辞职理由,如辞职理由与用人单位有关,则因要求员工尽量明确具体意思表示,避免由此产生不必要的扩大解释,,用人单位对用工过程中应当根据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对于扣发员工工资的操作应当谨慎,并在掌握充分依据后实施,以降低被认定为克扣工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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