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任意约定条款(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的法律规定)

生活常识 2023-05-15 19:41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劳动合同上的乙方地址谁写合理 劳动合同中约定可调动至全国各关联公司的条款是否有效?

实务中,不少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工作地点通常都不是详细地址,有些可能只写了“上海市”。现在不少集团企业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都有不少分公司和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调动至全国各关联公司的条款,是否有效呢?

案例实录

季某于2011年9月进入深圳某A照明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甲方总部所在地或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3.2乙方声明,其明确知悉甲方在全球范围内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安排乙方在甲方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球范围内的母公司、子公司或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派驻工作······”,合同签订后季某实际在上海普陀区工作。2014年2月,A公司向季某发出《调令》,要求其前往集团下属福建B公司工作。

此遭到季某的拒绝,由于季某未至福建工作,A公司以旷工多日为由解雇了季某。后季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专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约定季某工作地点为A公司总部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且季某也已声明其明确知悉A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但该约定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并未明确,意味着公司可任意将员工派往任何一个地方工作,使员工对工作地点的确立和变更丧失了预见性,故该条款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实质上剥夺了员工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实属无效。

本案中的调动,涉及季某工作地点(从上海市到福建省)、工作内容的变动(服务对象的变更),A公司在与季某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执行违纪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仲裁机构裁决A公司败诉。

心血管健康网小编提醒

(一)调动包括“内部调动”和“外部调动”

在企业特别是集团企业的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经营需要安排员工从一家用人单位调动到另一家用人单位的情况较为普遍,其主要有两种形态一为保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变,仅改变服务对象,即将劳动者的管理关系由A公司调整到B公司;二为调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主体,安排劳动者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与B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上述两种形式的工作调动在实践中广泛存在,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

(二)内部调动可能涉及“合同变更”或“合同履行”

如果调动仅涉及劳动者的服务单位(提供劳动的对象)的变动,而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则实际上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范畴,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汇报关系、劳动条件等可能发生一系列的变化,由于上述变化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般需征得劳动者同意。

在集团企业内部,出于授权管理、委派借调等诸多原因,也可能发生劳动者的工作单位调动对劳动者利益影响甚小的情况,如劳动者实际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所有工作安排、管理汇报均在B公司进行。后由于业务重新转移至A公司,此时可能所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汇报关系也将大体保持不变,A公司要求员工重新调动至A公司,该种调动实际上并未损害劳动者利益,应属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范畴,员工应当服从。

(三)外部调动必须履行协商一致程序

如果调动属于变更劳动关系主体,则本质上存在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与劳动合同的重新订立过程,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相对性,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主体必须获得劳动者的同意,并办妥相关社保转移等手续。

如前所述,劳动者实际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安排在B公司工作,员工的工作地点、管理汇报关系、劳动条件等均在B公司执行,后由于集团内部清理劳动关系的需要,A公司实际已不能负担员工的工资社保,故要求员工与B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此时调动涉及“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虽然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资福利全部不变,但仍应获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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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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