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男友分手返还86万彩礼(彩礼16万返还男方6万)
12、6万彩礼代表什么意思 “她就是嫌我穷”,男子要求女友返还6万元彩礼,法院支持5万
“我女儿怀孕时,还未满18岁,他们是害怕承担责任,才赔了6万元”,43岁的男子张大平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主要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张大平的女儿张小艳与李大海的儿子李小军在江苏务工时相识,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人开始恋爱同居。
2018年10月,17岁的张小艳怀孕了,张小艳和李小军将此情况分别告知了双方父母。
2018年年10月15日,张大平和李大海都赶到了江苏,与女子共同商量张小艳与李小军的婚事。
张大平提出,李小军一方必须要支付6万元彩礼,自己才会同意张小艳与李小军结婚。
2018年11月6日,李大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张大平6万元。
2018年12月7日,张大平夫妇带着女儿张小艳来到了李小军老家,在李小军家住了一个晚上后,第二天便离开了。
此后,张小艳向李小军宣布,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
2018年12月16日,张小艳在老家医院进行了人流手术,开支医疗费4300元。
2019年2月,李大海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大平一家是嫌李小军家里穷而悔婚,应当返还6万元彩礼。
张大平辩称,是因为李小军的不当行为,导致其女儿张小艳怀孕了,当时张小艳还没满18岁,李小军怕承担责任,给的赔偿款。
法院一审判决,张大平应返还李大海彩礼5万元,诉讼费由张大平负担。
一审判决后,张大平不服,提起上诉。
二、本案争议焦点
张大平上诉称
之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彩礼产生的主体是男女双方,并且应当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
现在李大海起诉张大平,两人都是男性,并且是恋爱男女双方的父亲,双方均不属于适格的主体。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张小艳怀孕时,还未满18周岁,不可能和李小军办理结婚登记,故该6万元不可能是彩礼。
事实是李小军知道张小艳怀孕后,害怕承担相关的责任,多次强烈要求张小艳去做人流手术,这6万元是赔偿款。
现在这6万元赔偿款,已经全部用于了张小艳手术住院及其后续护理营养的相关开支,无法返还。
第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张大平返还彩礼,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本案争议的6万元,不是李小军向张小艳赠送的彩礼,而是李小军对张小艳做人流手术的赔偿,双方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
三、@刘律师漫谈
之一,关于李大海与张大平是否适格的问题。
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给付与接受彩礼不仅涉及到男女双方本人,更多的是涉及双方家庭,对彩礼的具体给付细节,也是两个家庭商议的结果。
本案中,张小艳怀孕后,与李小军各自给家长打 ,也是这个原因。
李大海与张大平,分别代表各自的家庭给付与接受彩礼,故一审将二人列为当事人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6万元的性质问题。
从本案发生的时间顺序来看
1.2018年10月,张小艳发现自己怀孕,随后与李小军分别给父母打 ,双方的父亲赶到两人的务工地商量。
2.11月16日,李大海根据双方商量的结果,转账支付6万元给张大平。
从双方商量到李大海转账,中间相隔了一个月,要么说明李大海一家有些犹豫,要么就说明李大海一家经济确实困难。
3.12月7日,张大平在收到6万元转账后,带着全家来到了李小军老家,实地一看,才发现李小军家是真穷。
4.第二天,张大平就坚决带着全家离开,随后让女儿在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相比之下,还是李大海的说法更符合常理,一审认定该6万元系彩礼正确。
第三,关于法律的适用问题。
综上,李大海向张大平支付6万元彩礼,其目的在于希望其子李小军能够与张大平之女张小艳缔结婚姻,共同生活。
但张大平收到6万元彩礼不久,即让女儿与李小军中断了恋爱关系。李大海支付彩礼的目的由此落空,张大平理当返还李大海向其支付的彩礼。
一审法院考虑到张小艳进行人流手术开支了一定费用,酌定由张大平返还5万元彩礼,并无不当。
虽然张小艳怀孕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如果张小艳愿意,在其达到法定婚龄后,可以与李小军补办结婚手续。
现有证据证实,张小艳单方面进行了人工流产,其以行为明确表示,即使其达到法定婚龄,仍然不可能与李小军办理结婚登记。
张大平上诉称,女儿张小艳与李小军中断恋爱关系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即可免除其返还彩礼的义务,与法相悖,与理不合。
最终,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张大平应返还彩礼5万元,二审上诉费由张大平承担。
(文中人物系化名,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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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刘律师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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