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担保人的抵押物有什么(可以同时执行抵押物和担保人吗)

生活常识 2023-05-15 19:41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债务人有财产还会找担保人吗 既有保证人担保又有物品抵押担保,法院先执行哪个?

例甲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乙的房产设立了抵押担保,丙、丁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那么甲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法院会先执行乙的房产还是先执行丙、丁连带责任?

本问题的实质是在混合担保中物的担保与保证人担保在债权清偿方面是否具有先后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已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条款是关于混合担保清偿顺序的规定,对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债权,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及顺序作了合法有效约定的,债权人应当按双方约定实现债权。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约定中未明确担保清偿顺序的,属于约定不明,债权人有权选择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即债权人有选择权,也可以行使物保和人保的请求权。

实践中,混合担保中的担保财产属于债务人。此时,不论是否有第三人提供物保,亦或存在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都应该优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担保权益。当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之后,才能对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益。因为债务代价最终由债务人承担,在债务人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债权人优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能够更大限度减少债权实现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符合司法节约原则和社会生活常理。

还有一种情形像本案,混合担保中的担保财产属于第三人。此时要区分该种情形下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不能优先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能先执行第三人的物保或债务人财产。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可以单独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单独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甚至可以主张物保和人保。

得出结论,执行程序中,就是债权人可以选择优先执行物保财产或连带保证人财产。连带保证人和物保人均非债务最终义务人,任何一方清偿债务后都可向债务人追偿,清偿并无顺序之分。

可以执行抵押物和担保人吗 先执行抵押物还是执行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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