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主动
客户给的承兑高于货款如何处理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8日,授信人某京银行某某分行与受信人同为公司签订《授信合同》,约定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向同为公司提供17,8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自2017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该合同第五条2.(7)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同为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对不足部分自票据到期日起转作逾期贷款。同为公司除每日应按照尚未支付汇票金额万分之五向某京银行某某分行支付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贷款万分之四计。第二十条约定,如同为公司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某京银行某某分行有关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授信合同或协议发生的本金、利息等,即视为违约或丧失信用。
2017年9月14日,某京银行某某分行与同为公司签订《承兑协议》,约定同为公司申请某京银行某某分行承兑其开出的商业汇票共18张,金额共计17,800万元。附件中载明该18张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14日,出票人为同为公司,收票人为至乐达(天津)有限公司,承兑人为某京银行某某开发区支行,票据金额有17张均为1000万元,1张为800万元。
2017年9月8日,某京银行某某分行与中新公司签订《更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授信合同》项下某京银行某某分行的债权得以实现,中新公司以其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房地产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11,878.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0,036平方米),为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设立抵押担保。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每一笔具体业务所产生的贷款及垫款等债权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印花税等全部余额之总和还包括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收取的全部诉讼费用等以及因同为公司违约而支付给某京银行某某分行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2017年9月12日津(2017)南开区不动产证明第40099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权利人为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并载明了不动产权证号及宗地号。同日,双方签订《更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中新公司向某京银行某某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三条约定,本合同担保的更高额债权为《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担保范围包括《授信合同》及其项下的每一笔具体业务所产生的贷款及垫款等债权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印花税等全部余额之总和,还包括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收取的全部诉讼费用等,以及因同为公司违约而应支付给某京银行某某分行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第五条约定,保证期间为《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7年9月8日,某京银行某某分行与吴国军签订《更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授信合同》项下某京银行某某分行的债权得以实现,由吴国军以其持有的同为公司100%股权(评估值为2000万元),为某京银行某某分行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每一笔具体业务所产生的贷款及垫款等债权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及印花税等全部余额之总和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收取的全部诉讼费用等以及因同为公司违约而支付给某京银行某某分行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该质押于2017年9月8日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同日,双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授信合同》的履行,保障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债权的实现,吴国军向某京银行某某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约定,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17,8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三条约定,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8年9月14日,案涉承兑汇票到期,某京银行某某开发区支行发生垫款共计177,999,999.50元。
诉讼请求
某京银行某某分行诉请法院要求1.判令同为公司向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77,999,999.50元;2.判令同为公司向某京银行某某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本金177,999,999.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本金177,999,999.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截至2018年10月12日利息及违约金合计金额为4,485,599.98元);3.判令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对中新公司提供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面积11,878.32平方米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号、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为10,036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对吴国军持有的同为公司200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中新公司、吴国军对上述第1项、第2项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判令同为公司、中新公司、吴国军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某京银行某某分行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法院判决
一、被告天津同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77,999,999.50元;
二、被告天津同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24%的年利率向原告某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三、原告某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对被告天津中新置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号)的房地产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某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对被告吴国军持有的天津同为商贸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天津中新置地有限公司、吴国军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天津中新置地有限公司、吴国军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天津同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某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同为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新置地有限公司、吴国军共同负担。
律师说法
《授信合同》《承兑协议》《更高额抵押合同》《更高额质押合同》《更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为签约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涉承兑汇票到期后产生垫款177,999,999.50元,某京银行某某分行按照《授信合同》约定,自票据到期日即2018年9月14日起将该款项转为同为公司的逾期贷款要求该公司偿还,并向同为公司主张利息及违约金。某京银行某某分行主张同为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具有事实依据,但因两者之和已超过年利率24%,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并参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调减至年利率24%为宜。
2017年9月8日,某京银行某某分行与中新公司签订《更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中新公司以其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关于确认上述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应予支持。
2017年9月8日,某京银行某某分行与吴国军签订《更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由吴国军以其持有的同为公司100%的股权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故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关于确认上述质押股权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应予支持。
2017年9月8日,某京银行某某分行与中新公司、吴国军签订《更高额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为某京银行某某分行的案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某京银行某某分行有权要求中新公司、吴国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属于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且在《更高额抵押合同》《更高额质押合同》《更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质权及保证担保权利的担保范围内,故某京银行某某分行关于由本案三方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主张应予支持。
某京银行某某分行主张案涉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亦应由三方被告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主动调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