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要求返还彩礼(分手男方要回86万彩礼还是赠与)
房屋产权赠与一半可以吗 分手后无法要回赠送的一半房产,彩礼还是赠与?怎么要回?
男子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事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产权被拒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赵某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仍将产权办至其名下,且王某无法拿出房子是彩礼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王某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由于产权赠予发生在2016年,双方分手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需要好好分析一番。
之一、我们要区分彩礼和赠与的不同
由于法律上对彩礼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各地关于彩礼的习俗也不尽相同,所以在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方面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在实践中一般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彩礼进行认定
1、当地有无给付彩礼的习俗。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
2、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无书面约定,但根据当地的习俗有一定的程序或步骤。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但往往有共同的默契。
3、彩礼赠送、接受的主体。在实践中,彩礼赠送的主体一般为男方或男方近亲属,而接受彩礼的一方是女方家庭或女方个人。
4、赠送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约。
而言,彩礼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直接为缔结婚姻(注意“直接”二字)而给付的较大价值的财物才应当被认定为彩礼。反之,并不是为直接缔结婚约而给付的财物不能认为是彩礼,一般认定为赠与。如下列行为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 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因为彩礼和赠与性质不同,在撤销和返还上有显著不同。
第二、彩礼返还的规定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上面的案件中,王某和赵某是分手而不是离婚,所以明显属于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按法律规则彩礼是应该返还的,可为什么法院没支持呢?因为男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一半房产是彩礼,法院根本就没认定这一半房产份额是彩礼!
第三、赠与的撤销
该案中,法院认为一半的房产不是彩礼而是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那么关于赠与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简单介绍一下关于赠与的几个关键点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3、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分手后,王某是可以主张撤销赠与一半房产的。问题就出在时间上,由于产权赠予发生在2016年,双方分手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因为时间问题导致这个结果真是让人不知道说什么才好,也建议遇到类似事件的时候及时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以免错过权利的保护期限。
分手男方要回86万彩礼还是赠与 分手后赠予的财产要得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