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老赖所欠贷款如何应对(银行如何惩戒老赖)
银行卡被惩戒五年怎么还款 银行如何利用信用惩戒措施迫使老赖主动还贷?
信用惩戒措施主要包括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两种措施。银行在执行环节通过请求法院适用信用惩戒措施,能够一定程度的限制被执行人某些权利和自由,比如公司在参与 采购、招投标、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领域将失去准入资格;个人将不得乘坐飞机、高铁,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等。通过上述限制手段,部分被执行人迫于当前自身利益需求,会选择主动履行债务。
一、纳入失信名单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民众俗称的上“黑名单”,是指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从而达到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限制被执行人行为的制度。
(一)失信名单的公布与通报以及对失信人员的影响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更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 、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 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 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 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二)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 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 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纳入失信名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情形外,还规定了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根据《失信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三)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及删除
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规定》第1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 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失信规定》第1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 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四)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规定》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 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关于失信登记的适用,各地法院操作不同,但多数法院越来越趋向深圳模式深圳中院自2016年起,将失信登记前置,即要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的,便立即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减少了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的环节,提高了执行效率。
(五)典型案例
某银行与长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书确认,长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 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拒不申报财产等行为,还将法院已经查封的3套商品房擅自出售。鉴于被执行人实施了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执行法院决定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报相关单位,并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通报工商、房产、金融等单位后,通化市工商局根据该失信信息,对被执行人在资质认定方面施以惩戒,其招投标资格受到影响,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停止为其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被执行人由于无法开展正常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并及时将其在法院的两起执行案件履行完毕。
二、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是指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通过法律程序限制被执行人除生活、工作必须消费之外其他消费行为的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兼具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的属性。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一)限制高消费的启动与解除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实践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一般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1.被执行人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3.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二)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第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规定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是指超过正常收费标准的私立学校)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关于上述“限制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20条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三)违反限制高消费的严重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的子女的不利影响有哪些?社会上有媒体报道纳入失信名单的老赖子女不得考大学、考公务员或当兵,笔者根据自身法院经历,以及通过请教资深执行法官和检索相关法律依据,并未得到肯定的答复,也未找到明确的依据。
(四)限制高消费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铁路、民航、教委等单位,因为有统一的管理手段和 系统,执行法官将限制高消费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可立刻、有效地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但实践中对于行业协会等组织,由于没有统一管理手段和系统且缺乏强制力度,其接到法院限制高消费令以后难以有效配合。
(五)实务提示
提示一惩戒措施适用率较高,金融机构要势在必得。无论是失信名单还是限制高消费,两种信用惩戒措施相对于拘留、拒执罪来讲,适用率要高得多,但并不代表其效果不明显。故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债权执行立案后,即可申请法院实施上述两种措施。
提示二信用惩戒措施可以作为执行和解的筹码。银行申请法院实施上述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有些担保人避免对工作、生活的影响,会主动找到银行和解,比如提出承担部分还款责任,但必须解除惩戒措施。此时,建议银行应抓住对方主动和解的机会,只要偿还金额符合银行可接受的范围,其可以承诺协助其申请法院解除惩戒措施。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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