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法对授权委托书空白的新解释(签了三份空白授权委托书怎么办
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可以要回吗 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有效吗?高院只要签字,即视为无限授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2)鲁民申747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奚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实业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某矿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奚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实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法院(2021)鲁17民终4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诉讼请求
奚某申请再审称(节选),(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且申请人对此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3.申请人所签字的《劳动合同书》均系在空白状况下签订,一、二审法院并未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查而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进行了认定,存在事实认定的错误。第三人于庭审中举证了《劳动合同书》以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于庭审中对该《劳动合同书》当庭进行了质证,申请人已对法庭说明,申请人在签字该《劳动合同书》时,《劳动合同书》中用人单位、劳动报酬、劳动期限等重要内容均系空白,而第三人更从未将该《劳动合同书》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无法对该《劳动合同书》中相关内容予以认可。在双方未就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情况下,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于申请人不再向第三人提供劳动时结束,原审法院在未对该《劳动合同书》的签订等情况进行任何调查情况下,径行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期限缺乏依据,故该《劳动合同书》不应成为无法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的事由。劳动关系系涉及劳动者人身权利的一种关系,不同于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合同关系,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充分协商后确定。第三人在签订该书面《劳动合同书》时利用其优势地位不与劳动者进行任何的协商,本是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但原审法院将第三人的此行为解读为劳动者将自己劳动权益的具体内容交付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对第三人的该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否定,完全是在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寻找借口。
再审辩方观点
某实业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其请求确认与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矿业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与我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至今未到期,也未解除,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与某实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某实业公司之间未成立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与某矿业公司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劳动期限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并且已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其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进而认定申请人与矿业公司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称其签字的劳动合同为空白合同,该合同对其不应具有约束力。对此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视为其清楚并愿意承担该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是说只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即视为对合同相对方的无限授权,该合同对签字一方亦具有约束力,申请人据此主张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奚某的再审申请。
签了三份空白授权委托书怎么办 空白劳动合同无限授权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