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消防验收意见书在哪里查询(济南市消防验收专家公示)

生活常识 2023-05-15 19:39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建筑工程专家论证费用有谁支付 济南《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信息来源: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官网原文:http://jncc.jinan.gov.cn/art/2023/3/13/art0602778789.html)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日常管理与使用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技术支撑作用,我局制定了《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注意结合实际,加强落实,切实将专家库用好用活。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0日

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规范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及专家库入库专家(以下简称“入库专家”)履职评价等过程。

第三条入库专家受济南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或住建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委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日常检查和业务培训等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撑。

第四条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组成

第五条专家库由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面向全市公开推荐,本着“自愿申报、单位推荐、择优选用”的原则,由符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有关单位推荐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公示后择优选用,成为入库专家。

第六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消防技术相关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平公正,热爱消防工作,愿意积极提供消防验收相关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三)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消防工程类、土木工程类、给水排水类、暖通类或建筑电气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关专业(消防、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电力、石油化工、桥隧、设备安装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者优先

(五)从事建设工程有关消防专业的设计、施工、管理或咨询工作8年以上,且近5年内参与过至少3个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消防方面的设计、施工、管理、咨询或技术工作

(六)具有较强工作协调能力,态度认真负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参与过国家或省级部门组织的消防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者优先

(八)2019年6月1日后,曾为住建部门提供过消防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如消防验收、技术培训等),且表现较为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经本人同意后,由住建部门直接推荐

(九)涉及消防工程特殊专业、特殊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此类人才直接推荐入库。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入库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和自律要求:(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

( 二)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意见等负责

(三)与参与审查、咨询、评审、论证、检查、调查的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保密的事项,现场评定、评审论证等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结论

(五)应做到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入库专家身份,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八条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对受委托的评审和评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 二)向住建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获取相关政策、文件、案例、简报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专家费用(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入库专家的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消防技术标准、课题的调研、论证、制定等工作

(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咨询、评审、论证、培训授课、学术交流等工作

(三)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技术问题(四)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分析

(五)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六)承担住建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入库专家应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知识学习,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规范标准以及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的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专家应加强职业道德`素养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入库专家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履职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续任,同时市住建局可根据个人申报并经评审后新增入库专家。

第十二条入库专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查实并公示后,在任期内移出专家库:

(一)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年度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住建部门委派工作的

(三)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四)擅自以入库专家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入库专家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承担消防验收方面工作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移出专家库的情形。

第十三条入库专家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入库专家如存在失信、弄虚作假、在委托服务中出现不当行为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住建部门或住建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工作时,可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等因素及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匹配、能力胜任和利益回避的原则,择优选择入库专家提供相应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住建部门或住建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委托入库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应支付的劳务报酬,由实际委托单位参照 *** 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立专家库共享机制,住建部门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家自愿的原则,利用入库专家提供相应技术支撑。

第十八条专家库实行定期更新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任期对入库专家信息进行集中更新。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及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入库专家履职评价机制,根据入库专家的日常技术服务情况,对入库专家履职水平、技术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作为续任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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