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自由出院很“危险”?
精神卫生法的实施:从期待到现实的挑战
今年5月1日,备受瞩目的精神卫生法正式生效,这让人们对精神障碍者的保护寄予厚望。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并非一蹴而就,其中涉及的条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与担忧。
这部法律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管理机制以及预防、诊疗、康复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一条款让人们对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保护充满期待。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自愿”与“不适宜出院”的情况却成为了一大难题。对于那些缺乏自知力的患者来说,他们可能无法做出合理的决定,这导致了很多患者无法得到有效治疗,甚至对社会构成威胁。“危险性”的评估标准也容易引起争议,需要更具体的操作指南。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的唐宏宇副所长提醒我们:“对于‘危险性’的评估标准,既要防止过严导致的治疗延误,也要避免过宽导致的患者权益受损。”这确实是一个需要仔细权衡的问题。
除了这些操作性的难题,监护人责任的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精神卫生法把患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决定权交给了监护人,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患者的及时治疗。这一规定也可能被滥用。尽管法律对监护人的责任有所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监督监护人的职责履行却是一个难题。对此,专业人士担心这可能导致监护人并未真正尽到职责,从而影响患者的权益。对此疑虑,“我们必须加强监督和培训监护人”,专业人士建议,“确保他们了解并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北京中关村的某个小区,有一位孤独的住院患者,家中仅有一位母亲相伴,拥有一套温馨的房产。随着母亲的离世,房子暂时由居委会代管。不久后,这位患者的一位未曾探望过的表弟突然现身,不仅要求成为患者的监护人,还要接患者出院。患者出院不久,房子便被这位表弟所骗走。这样的故事并非孤例,甚至在社会中屡见不鲜。
精神卫生法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当患者或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患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监护人自己成为侵害者时,谁来为患者维权?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李文秀对此表达了担忧。
许多精神障碍患者可能因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为自己起诉,他们只能依赖监护人或亲属。当这些依赖的人无法维护他们的权益,甚至成为侵害者时,谁又能为他们主持公道?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了监护人遗弃患者或不履行监护职责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患者往往难以独立争取自己的权益。
李文秀认为,除了现有的监护人制度外,精神卫生法还需要一个能够监督监护人的责任主体。当监护人的行为损害患者权益时,这个责任主体可以为患者争取权益。对于社会上备受争议的“强制收治”做法,李文秀指出这主要源于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不尊重。她认为,对“被精神病”现象的过度关注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人们的心情忧喜交加。这部法规明确了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为精神障碍者实现了尊重与自由的权益。关于精神障碍者是否可以随意出院的争议也随之而来。这部法规在今后还需要全面考虑与完善,如何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个人权利的又不影响公共利益,是我们需要深思的问题。
社会的进步总是伴随着挑战与机遇。在关注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时,我们也应该思考如何更好地完善相关法规,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也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共同努力的目标。